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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纳税会计第十章.ppt

发布:2015-12-25约1.07万字共4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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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各税种及账务处理 教学目标 掌握房产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 掌握房产税的账务处理 掌握车船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 掌握车船税的账务处理 掌握契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 掌握契税的账务处理 掌握印花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 掌握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账务处理 第一节 房产税的核算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组织、外籍个人依法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五、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l.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l2%。从2001年il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例1】北京五湖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用房原值为300000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300000×(1-30%)×1.2%=2520(元)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2】云门制药公司出租房屋10间,年租金收入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50 000×12%=6000(元) 七、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二)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四)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五)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六)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九、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十一、纳税申报 十二、房产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应交税费一应交房产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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