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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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 一、增值税原理
二、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五、销售额
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七、视同销售
八、计税方法
九、进项税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一、纳税地点
十二、税收优惠
十三、跨境增值税
十四、重组增值税
十五、增值税申报
十六、发票管理
十七、增值税转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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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是以商品和劳务(或服务)为课税对象,以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为税基的商品和劳务税。
增值税制的优点是能够避免专业化分工过程中的重复征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实际上是由下一环节纳税人负担,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每一环节的经营者只是代国家征收税款,本身并不负担税款。
上一环节缴纳多少,下环节就扣除多少,上环节??有征税或免税,下环节就需要承担这部分税款。这是增值税制的核心机制,增值税的灵魂。
树立一个重要观点:只要购进项目包含的税金得到充分抵扣,无论扣除的税款有多少,都是公平的。判断税负高低的决定因素取决于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抵扣或抵扣充分。
;在零售环节前进行的任一环节的减免税,都会造成重复征税,加重消费者负担,从而与减免税的目的背道而驰。
规范的增值税税制要尽量避免中间环节的减免税,如果实施减免税,应从货物的生产、批发到零售全部环节减免税,而不搞部分环节减免。
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力是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它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本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不能抵扣,下一环节纳税人也不能享受税款抵扣。
增值税转嫁程度,取决于纳税人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商品的需求弹性。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最终都会转嫁出去。对小规模纳税人,转嫁不充分,存在重复征税。
;增值税纳税人最重要的权利是税款抵扣权。
最优的品位是遵循税法要求,维护自身权益,有效管理涉税风险,既不多缴,也不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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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进口货物、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有发生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事实。
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境内”的界定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起运地是指货物开始运出的地点,所在地是指货物存在的地点);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见下张PPT)
不属于“境内”的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转口贸易。
境内单位或个人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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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的说明
强调应税行为发生地在境内,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在境内;
“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如果不是“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就不存在缴税或减免税的事情。在此情况下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任何资料。;“应税行为”范围: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非出租、出借)。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商标、著作权、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除外)。
加工,指的是受托加工。(平衡外购与委托加工的税负,有外延,见2011年第56号公告,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
修理修配,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
进口货物,对采购方征税(确保与国内商品在一条起跑线上)。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37号第9条);“应税行为”的说明:
原则上对同一笔收入,只能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中的一种。但可能同时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营业税应税范围,以国税发〔1993〕149号为准。
财税【2013】37号对国税发〔1993〕149号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定义,但与之无法逐一对应,前者是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独立和唯一的判断标准。
; ;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承包、承租人、发包人视情况决定纳税人。
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企业还是个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超过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其它类型的在80万以上;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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