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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ppt

发布:2016-03-08约2.81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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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 思明国税政策法规科 蔡丽杭 2015年2月4日 增值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生产企业50万 商贸企业80万 应税服务提供企业500万 未达标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地址且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2011]100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17%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按6%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按6%征收增值税。(所有权转移按软件开发6%征收增值税,如果取得科技局备案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可申请免税备案;所有权不转移按销售软件产品以17%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可享受3%超税负返还)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申报时应申报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中”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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