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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物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原则、采购程序与分工、监督与处罚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物资采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与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大宗物资
单件物品金额5000 元以上,批件金额5 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基建维修、行政办公、图书
资料、学生用品、医药、饮食等方面的设备、设施、物品。
3.2 一般物资
单件物品金额5000 元以下,批件金额5 万元以内的达不到大宗物资条件的物品。
3.3 公开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中心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
供应商(统称招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3.4 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
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3.5 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成立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
中标供应商。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6 单一来源采购
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
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
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3.6 询价采购
指招标采购单位向三家以上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
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3.4 投标
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标,
争取中标的行为。
3.5 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
资料及其他材料。
4.职责
4.1 大宗物资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和资料归档归口管理部门为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4.2 物资采购移交使用部门后由财务审计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4.2 所购物资的验收使用维护、固定资产登记及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5.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办法
5.1 采购范围
5.1.1 教学科研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与软件、教材等。
5.1.2 基建维修类:基建或维修项目中甲方供应的各种成批材料、大型设备及公共基础设施、
设备等。
5.1.3 行政办公类: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系统软件。
5.1.4 图书资料类:包括图书文献资料及数据库系统软件。
5.1.5 学生用品类:公寓化生活用品、学生制服、军训服装等。
5.1.6 医药类:药品、医疗器械等。
5.1.7 饮食服务类:根据后勤改革后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确定相应的范围。
5.1.8 其它类:教学办公家具、绿化苗木及其它大批量物资。
5.2 大宗采购方式
5.2.1 采购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5.2.2 公开招标的项目标准:
5.2.2.1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 万元(含3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5.2.2.2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5.2.3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符合:
5.2.3.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5.2.3.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5.2.4 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应符合:
5.2.4.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2.4.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5.2.4.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2.4.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2.6 询价议价采购项目应符合: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
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
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5.2.6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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