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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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
2014年 【】月 【】日公司2014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
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各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布局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及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份比例为100%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股份比例超过50%,或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
决策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决定权,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子公司
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
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
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境外子公司应在遵守驻地国(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制定
其管理办法。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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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
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本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
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依照 《公司章程》或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的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的总体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子公司的规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章程由本公司会同公司证券部起草,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并报子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公司委派
制,其任职程序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由公司委派出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按
出资比例或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委派。
第十一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
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行政和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由子公司按其《章程》规定
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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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公司将最终任命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具有以下职责:
(一)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
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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