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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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程鹏、靳丽出席了公司于2017 年4 月27 日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
师行业的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2017 年3 月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通知载明了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会议
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
是:现场会议于2017 年4 月27 日下午14 时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7 年4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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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 3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51,516,38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6.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会议各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合法票数通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现场表决结果为: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名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比例 弃权股数 比例 通过
1、《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0 0.00 是
年度报告》 951,51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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