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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成硅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
让股份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出具了 《江苏世
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合并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
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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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成硅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至审查期间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有,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该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回复:
(一)报告期内至审查期间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公司因2011年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及构筑物的行为,无锡市锡山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 月16 日向公司作出锡锡城执案字[2015]第
1505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74.594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
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规划许可。公司因2010年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
及构筑物的行为,无锡市锡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公司作
出锡锡城执案字[2015]第150502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52.0868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规划许可。
无锡东沃因2004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及构筑物的行为,无
锡市锡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公司作出锡锡城执案字[2015]
第150502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18.6827万元的行政处罚,
并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完善规划许可。
(二)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针对上述处罚及时进行
了整改规范,及时缴纳罚款,并根据要求向主管部门申请了补办或完善规划许
可,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
2015年6月,无锡市锡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
述处罚涉及的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确成硅化及无锡东沃已根据
本局要求缴纳罚款,并依法办理或完善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行为已消除。
同时,确认确成硅化及无锡东沃自2012年1月1 日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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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成硅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调查、监管或处罚案件。
公司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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