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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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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与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行 江苏省苏州市科技型 2013 年度第一期 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 :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 邮编 :230041 传真 :0551-5608051 电话 :0551-5609015 5609615 - 1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与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行 江苏省苏州市科技型 2013 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2]第127-1号 致: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各发行人”、 “任一发行人”或 “皇家住宅”)和苏州凯达路材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各发行人”、 “任一发行人”或 “苏州 凯达”)签署的 《聘请律师协议》,指派司慧、常爱民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 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各发行人联合发行江苏省苏州市科技型 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 “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或 “本次发行”)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 “《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人 民银行令[2008]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 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 下简称 “《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 合票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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