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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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与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行
江苏省苏州市科技型 2013 年度第一期
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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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与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行
江苏省苏州市科技型 2013 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2]第127-1号
致: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各发行人”、 “任一发行人”或 “皇家住宅”)和苏州凯达路材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各发行人”、 “任一发行人”或 “苏州
凯达”)签署的 《聘请律师协议》,指派司慧、常爱民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
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各发行人联合发行江苏省苏州市科技型
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 “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或
“本次发行”)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 “《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人
民银行令[2008]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
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
下简称 “《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
合票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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