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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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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 号财富广场B 座东楼15-16 层 电话:(0551 传真:(0551 网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4]第00179 号 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鸿路钢构”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1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鸿路钢构201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鸿路 钢构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鸿路钢构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4 年9 月30 日,鸿路钢构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 知,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2014 年10 月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经公司2014 年9 月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 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6 日下午14:30在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公司四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商晓波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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