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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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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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4]第00179 号
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鸿路钢构”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1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鸿路钢构201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鸿路
钢构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鸿路钢构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4 年9 月30 日,鸿路钢构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
知,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2014 年10 月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经公司2014 年9 月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
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6 日下午14:30在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公司四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商晓波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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