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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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广东赛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挂牌
事宜,于2016 年 10 月19 日出具了《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赛翼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关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
见》中要求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说明为准。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本次挂
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承担责任。本所经办
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或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审查要求引用及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理解产生
错误和偏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一、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
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
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
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
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
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
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
经营的影响。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审计报告》、
资质证书等资料,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智能建筑、云计算数据中心、智慧城市等
项目的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集成及配套服务。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业务许可资
序
格或资质、 证书编号 取得时间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号
认证名称
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广东省
高新技术企 财政厅、广东 2015.09.30-2
1 GR201544000066 2015.09.30
业证书 省国家税务 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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