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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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层邮政编码(P.C.):518048 22-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 传真(Fax):0086-755网址 1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受公司委托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受公司委托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2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的声明和相关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致。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下:3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否影响公司技术和服务稳定性、保密性要求,采取大量劳务派遣人员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影响;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及资质取得情况;公司上述违规用工行为是否存在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及用工合同的纠纷,若有,请作重大事项提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规范解决措施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并就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事实依据与分析过程。请公司就上述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1. 对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否影响公司技术和服务稳定性、保密性要求,采取大量劳务派遣人员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影响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通过如下方式进行核查:(a) 取得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b)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网等公开渠道查阅了相关劳务派遣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c) 取得了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无关联关系的《声明与承诺》;(d) 就劳务派遣相关事项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和行政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形成了《访谈笔录》;(e) 取得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承诺函;(f) 取得了公司的员工名册、工资发放明细及记录,并现场核查了劳务派遣工的工种、岗位,取得了公司保密相关制度。4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A、关联关系1)中山市恒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核查,公司于 2016年10月与中山市恒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正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自 2016年 10月 20日起,恒正公司向公司委派劳务派遣工,用工时间至 201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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