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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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住所:前海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海明珠大厦 F 栋 1701 室
电话/Tel:(+86755)2609 5309 传真 /Fax:(+86755)2643 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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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017]港联法意字第【46】号
致: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前身深圳市华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通有限”)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华运通有限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称“本次申请挂
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
《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深圳市
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
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
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
容仍然有效。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
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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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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