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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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一月地址:上海市裕通路 100号洲际商务中心 15、16层 邮编:200070 电话:021 传真:021 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更股份”)的委托,指派吴金兰、王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高更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高更股份本次申请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本次申请挂牌所涉及事项于2016年10月27日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了《关于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涉及律师回复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1 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业务资质、质量标准事项。请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相应要点进一步落实,请主办券商、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并请公司补充披露。回复:(一)本所律师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关于“业务资质”的如下要点,核查如下:1、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1)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如下: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食品专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咨询(除经纪);生产:调味料(固高更股份 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流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销售: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及设备,体育用品,不锈钢制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劳防用品,服装服饰及辅料,玩具,洗涤用品,工艺品(除专项),化妆品,包装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及配件,过酷烤食品 滤器材,水处理设备,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水暖器材;电动工具及机械设备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从事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补充法律意见(一)食品专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咨询(除经济);生产、销售:调味济南高更 料(固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专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调味料(固态)、裹安徽高更 涂粉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流通,销售: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五金交电,建材,日用百货;电子商务(除增值新极美滋 电信、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流通,酒类、一类医疗器械、陶瓷制品、石器制品、珠宝首饰、箱包、照明设备、摄影器材、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有色金属、电子产品及配件、木材、家具、汽车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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