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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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变速”)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公司股份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6
年9 月26 日出具了《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需公司律师说明的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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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审查要
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转让
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问题回复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
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等文件,查阅了公司会计
账簿、科目余额表和抽查会计凭证,查阅公司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的账套及
银行流水、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对银行回单与银行对账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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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务账面记录等资料,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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