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都安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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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县2016年百旺镇庭律村江仁队
临时取石点“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22日下午16时45分,都安县百旺镇庭律村临时取石点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预防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国土、纪委、人社、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都安县庭律村临时取石点“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事故责任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概况
都安县百旺镇庭律村江仁队临时取石点由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安排人员定点设立。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口头形式安排唐宝协调取得临时采石点承包权,并向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申请生产用电,向公安部门申请火工产品,同时安排程读仕负责取石点日常管理事务,安排谭福林负责对取石点供料进行监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7月,程读仕以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拉烈至福龙砼路面改造NO3标名义向公安局申请火工产品,用途为采石,8月1日首次进行放炮,使用炸药168公斤,雷管52发,导爆管300米。8月22日16时许,临时取石点现场管理人员程读仕安排当事人黄必清到100米高的山坡第一个台阶钻孔。黄必清到指定地点后,在采场剥离高4米处设两个钢筋支撑杆,并用安全绳将自己和潜孔钻一起绑紧,然后用安全绳两头栓紧两个钢筋支撑杆进行钻孔。大约16时45分,因潜孔钻断裂造成当事人黄必清连杆坠落到采场乱石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程读仕立即报告现场监督人员谭福林,谭福林同时报告唐宝、百旺镇派出所和120电话,百旺镇派出所立即向百旺镇人民政府汇报,百旺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向自治县党委、政府汇报。同时,百旺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镇干、派出所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8月23日,自治县副县长莫加京立即组织交通、安监、国土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和协调工作。当日下午18时,取石点现场管理人员程读仕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18时30分,程读仕会同死者家属将黄必清带回东兰安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亡人员:
黄必清,男,53岁,住址:广西东兰县泗孟乡天洞屯人,身份证号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该取石点属于临时采石用于公路建设,属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拉烈至福龙砼路面改造NO3标附属工程,管理无序,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黄必清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绳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体上)把安全绳将自己和潜孔钻一起绑紧,致使因潜孔钻意外断裂酿成坠落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事故主体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在百旺镇庭律村江仁点设置取石点,致使取石点处于安全监管的盲区,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安全技能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2.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程读仕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能,监督指导当事人严格按照高处作业相关安全绳使用管理规定不到位,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公路建设临时取石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黄必清,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在采场山坡从事钻孔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将安全绳栓在移动或不牢固物体潜孔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程读仕,作为临时取石点现场管理人员,明知取石点应当取得许可未经许可而从事取石点开采活动,根据《刑法》第1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法释〔2007〕5号)有关规定,涉嫌构成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唐宝,与程读仕签订砂石料购销协议书,承担采石点炸药44%的费用开支,同时负责与群众签订采石点租赁协议,与程读仕形成合伙关系,对采石作业有决策权,明知取石点应当取得许可未经许可而从事取石点开采活动,根据《刑法》第1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法释〔2007〕5号)有关规定,涉嫌构成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梁仕爵,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投招标方式取得都安县拉烈至福龙四级砼路面改建工程建设资格,但工程施工后,对施工中疏于管理,在公司设置的采石点不闻不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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