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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个人所得税筹划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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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筹划 * */476 案例导入 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邀到全国各地讲课。2011年10月,钱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10月2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10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 * */476 7.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7.1.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所得来源地的法律界定 纳税义务人的法律界定: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476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476 7.1.2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7.1.2.1 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对这两种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不同,因此,纳税人应该把握这一尺度,合法筹划。 案例7-1 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美国总公司。从2010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筹建某工程,2011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向总公司诉职,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 2011年度,在美国取得房租收入96000元。 * */476 7.1.2.2 通过人员的住所(居住地)变动降低税收负担 所谓人员的住所(居住地)变动,是指个人通过个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就是具体实施策划的当事人把自己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从而躲避所在国对其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进而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 */476 7.1.2.3通过人员流动降低税收负担 通过人员流动降低税收负担的思路,从本质上讲,与人员的住所的变动大同小异。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住所的变化,而后者则是人本身在不同的区域中位移。 * */476 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最重。 有限责任制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也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责任制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还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法规不健全、不易操作的现象,加剧了这类企业的风险。 7.1.2.4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王某开设了一个水暖器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同时也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 全年所得税=100000x30%-9750=20250 分开: 60000x20%-3750=8250 40000x20%-3750=4250 * */476 7.2.3.1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工资薪金福利化 1.企业提供住所。 受聘时,雇员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个人则可因此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薪应负担的税收。 7.2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案例7-4 2011年10月,某公司会计师张先生每月从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所得85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每月付房租2000元,除去房租,张先生可支配月收入为6500元。 公司提供免费住房 * */476 2.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工资收入,从而也就不必计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企业提供的膳食餐具必须具有不可变现性,即不可转让,不能兑换现金。 (2)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企业向职工提供住宅或由企业支付租金时,由企业集体配备家具及住宅设备,然后收取低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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