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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纳税筹划2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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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 纵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都与筹集战争经费密不可分。 英国、美国、法国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80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试研阶段。 薪给报酬所得税 第二阶段是1981年到1985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设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阶段是1986年到1993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补充阶段。 1986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第四阶段是1994年至今,属于个人所得税完善阶段。 存在问题: 首先,制度不规范。 其次,原税法名义税率过高,税负偏重。 第三,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等方面已同现实生活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 1993年10月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 。 1.分类征收制(我国) 个人分类所得税是对个人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 优点:可以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 缺点:不能按照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2.综合征收制 个人综合所得税是把个人的各种不同形式所得加以合并,综合计征的一类所得税。 优点: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缺点: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   3.混合征收制 对部分所得进行分类,按比例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对部分所得综合汇总,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 这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兼有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优点,因而成为世界上广泛采用的一种所得税类的课税类型。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按月按次计算; (5)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 A. 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经营所得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全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一个税率征税。 特点:①计算方法简便。 ②税收负担不合理 (2)超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可以同时使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 特点为:①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②计算方法繁杂。 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额一超额累进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1、起征点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3、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到3%。 3、规定了费用扣除额度 (4)按月按次计算; 按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算(七种):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租赁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5、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 下列情况之一,自行申报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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