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开学基础第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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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
内容 第一章 绪论 课时安排 1 教学
目的
要求 理解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性质,了解逻辑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掌握司法工作者学习逻辑知识的必要性和方法。 教学
重点
难点 教学重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思维形式及其思维的形式结构
教学难点:命题形式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的统一、思维的特点。 教学
方法
手段 传统教学方法或多媒体 教
学
内
容
提
纲
第一节 逻辑学的对象和性质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二、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
三、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四、逻辑学的性质
第二节 学习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逻辑学的意义
二、学习逻辑学的方法
课外
学习
要求 阅读有关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等方面的资料,做练习。 教学
后记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学的对象、性质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源于古希腊文“逻各斯”,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规律。例如:“破坏森林资源会造成水土流失符合自然发展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客观规律。
2、思维的规律。例如:“应该合乎逻辑地思维,明确地表达思想”。这里的“逻辑”是指思维要合乎思维的规律。
3、某种理论、观点。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一种荒谬的理论。
4、指“逻辑学”这门学科。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及进一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这里的“逻辑”便是指逻辑学。
“逻辑”一词具有多义性,其含义到底是什么,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而定。
二、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它有三个发源地,这就是古代中国(以墨家的《墨经》为代表,中国古代称逻辑学为名学、辩学或论理学)、古代印度(印度称逻辑学为“因明学”,“因”指推理的依据,“明”即通常所谓“学说”,“因明”就是古代印度关于推理的学说。最早的著作是《正理经》)和古希腊(以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为代表)。我们今天学习和研究的逻辑学是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发展而来的,亚里士多德于是被称为“逻辑学之父”。
三、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逻辑学指:研究思维形式规律和思维的逻辑方法的科学。狭义的逻辑学指:研究推理的科学,即研究如何从前提必然推出结论的科学。
其中“S”和“P”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们;“所有……都是……”是不变的部分,是这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成分,是“S”和“P”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内容共同的联系方式。
例如:1.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某甲有作案时间。
2.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那么就要给予处罚。
这三个命题也各有不同的内容,但也有共同的形式结构:
如果p,那么q
其中,“p”和“q”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命题去代换它们;“如果……那么……”是不变的部分,是这一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成分,是“p”和“q”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内容共同的联系方式。
例如: 1.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要受法律处罚的,
所有偷税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所以,所有偷税行为都是要受法律处罚的。
2. 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是公民,
所以,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以上两例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不同,但也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它们都由三个命题组成,其中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它们所具有的形式结构可表示为:
所有M都是P
所有S都是M
所以,所有S都是P
其中,“M”、“P”、“S”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其余的部分则是不变的部分,是这一类推理所共同具有的,是“M”、“P”、“S”所表示的具体内容间的共同联系方式。
例如:1.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
某甲是案犯,
所以,他有作案时间。
2.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所以,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例也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但有着共同的形式结构:
如果p,那么q
p
所以,q
其中,“p”和“q”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的命题去代换它;其余的部分则是不变的部分,是这一类推理所共同具有的,是“p”和“q”所表示的具体内容间的共同联系方式。
从上面所举的例子可知,思维的形式结构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构成。逻辑常项是指逻辑形式中不变的部分,即在同一类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它有着固定的意义,是区分不同种类的思维形式结构的唯一依据。逻辑变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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