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外交流用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规范 Guidelines for English Translation of Organization Names and Professional Titles in Shangha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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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交流用
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规范
Guidelines for English Translation of Organization Names and Professional Titles in Shanghai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联合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月
前 言
本规范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规范起草人:柴明熲、潘文国、姚锦清、陈龙兴、顾大僖、张日培、龚 锐、王育伟、姚红梅、戴文超、林元彪。
本规范包括:
0总则
1组织机构名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
2职务和职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
3英文格式
附录
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1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4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A.5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6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7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8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B职务职称英文译法
B.1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名称英文译法
B.2法院特有的职务名称英文译法
B.3检察院特有的职务名称英文译法
B.4其他职务名称英文译法
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职称)英文译法
B.6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名称英文译法
B.7企业通用职务名称英文译法
本规范于2010年1月发布。
上海市对外交流用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规范
0总则
0.1为规范本市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促进对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DB31/T 457-200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各类职务职称的英文译写。
0.3各级党政机关的招牌、指示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规范提供的机关和组织机构名称英语译文用于对外交流。
0.4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应符合GB/T 16159的规定。
1组织机构名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
1.1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1.2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针对其不同的构成成分,采用相应的英译方法。组织机构名称的构成成分,一般分析为冠名、属性名、序列名和通名。
1.3冠名
1.3.1冠名中的地名
冠名中涉及中国地名的一般用汉语拼音拼写。如:上海(市)Shanghai;黄浦(区)Huangpu。
1.3.2冠名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
冠名中含有“市、区、新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定词的,需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以下情形应当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
与同级人民政府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机构,应当译出同级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如:上海市农业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Agriculture Commission,嘉定区财政局Jiading DistrictFinance Bureau。
需要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的,市译作Municipal,区译作District,新区译作New Area,县译作County,乡、镇均译作Township。
——以下情形不宜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
法院、检察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不宜译出。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hanghai High People’s Court。
1.4属性名
可采用顺译法,将其置于通名之前,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也可将其置于通名之后,用介词连接,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conomy and Informatization。
1.5序列名
可以采用“No.+基数词”的形式,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Shanghai No.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也可以采用序数词的形式,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First Branch of Shanghai People’s Procuratorate。
1.6通名
1.6.1部
作为某一组织机构的内设部门的部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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