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学课件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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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1.违反刑法标准 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2.刑罚处罚标准 认为犯罪就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成立条件标准 是刑罚法所规定的可罚行为,在刑法上如果从成立条件来探讨这一形式概念的定义,就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因此,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行为。 ——高格《比较刑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3)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4)不能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9页 不言而喻,刑罚就是圣物(国家、法律)的自卫和对他的亵渎者的反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1页 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立法例 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1926年《苏俄刑法典》规定:目的在于反对苏维埃制度或者破坏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形式上虽然符合本法分则任何条文所规定的要件,但因为显著轻微,并且缺乏损害结果,而失去危害社会性质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的概念。 A·A·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犯罪乃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有危害的、违法的、有罪过的、应受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 ——《苏联刑法教科书》第23、24页。 二、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对三种学说的评述 (一)犯罪形式概念的优点与缺点 (二)犯罪实质概念的优点与缺点 (三)犯罪混合概念的优点与缺点 (一)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者那样损害的特征。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标准: 1.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 2.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方法 1.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 (1)行为侵犯的客体 (2)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陈兴良的二元归一观点 2.社会危害性的考察方法 (1)要用历史的观点来看 (2)要有全面的观点来看 (3)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二)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因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通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错误:犯罪本身是类型化的结果,并不是对具体行为的衡量。 是否存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情况?是否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是刑法对于违反它的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方式。 三者之间的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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