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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排除了习惯法的做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的刑,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5、折中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采用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二)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空间上我国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时间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2)领水,即国家领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包括某些海湾、海峡等。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 3. 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据此,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4.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包括三种情况: (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 (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上述三种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一般可分为: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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