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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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稽核审计工作,明确稽核审计工作职责,规范稽核审计工作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联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联社内部设立稽核审计部,在联社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县联社稽核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稽核审计部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检查、审计、监督、评价或审计处理县联社各项业务经营、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或其他特定项目的行为;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促进县联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稽核审计工作职责
第四条 稽核审计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制订县联社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和稽核审计工作规范,负责编制年度稽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二)负责对县联社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风险防范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
(三)负责对县联社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信贷计划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稽核审计,对财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稽核审计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贯彻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负责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稽核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稽核审计人员的学习、岗位培训及业务审计理论研究等;
(九)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联系工作;
(十)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稽核审计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稽核检查的内容:
(一)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执行信贷、财务计划的情况及其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稽核审计;
(三)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问题的检查,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四)对资产质量、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及经营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五)对本社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岗)进行审计;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章 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稽核审计检查方式分为现场稽核审计和非现场稽核审计。
现场稽核审计是指稽核审计部根据稽核审计计划、任务和目标,组成检查组,进驻被检查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检查方案和检查程序对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非现场稽核审计是指被检查部门按照稽核审计部的要求,将有关业务经营的书面资料送达稽核审计部。稽核审计部按照稽核审计程序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调查核实、提出报告、反馈信息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七条 稽核审计部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包括以下过程:
(一)确立稽核审计事项;
(二)指定报送资料:
(三)分析、质询、评价;
(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稽核审计部实施现场稽核审计包括以下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立项、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收集资料、制定稽核方案和发出稽核审计通知;
(二)现场实施阶段:进点会谈、调阅资料、审核报表、内部控制测试、实施检查、编写工作底稿;
(三) 确认事实阶段:通过与被查单位管理层会谈,进一步确认检查事实,认定检查结果;
(四)报告完成阶段:分析评价、向主任办公会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五) 处理阶段:检查报告经审定后,由稽核部门根据稽核审计发现的事实,提出整改建议或处理决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被检查部门执行。
第九条 被检查部门和个人对稽核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稽核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稽核审计部对被检查部门执行稽核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常规或专项检查。特定事项经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四章 稽核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的文件、帐表、凭证及计算机业务处理资料。
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实施检查时, 有权审查与稽核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经营计划及各种业务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根据需要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对被检查部门的帐表及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先封后查。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资料,不得瞒报、误报、漏报。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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