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研读培训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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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研 读 二OO八年元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章54条 2007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仲裁法》评述 1、立法技巧较佳 2、强调调解 3、出台重大新措施 三方协调机制 工会、企业代表参与仲裁 延长时效 一裁终决 。。。。。。 4、仍有强烈立法倾向 第一部分 立法背景 2007劳动保障年 6月通过《劳动合同法》 8月通过《就业促进法》 12月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社会保险法》和医改方案完成一审 《工资条例》和《职工民主管理条例》酝酿中 立法背景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效短、周期长;“一裁二审”程序多、成本大,难以及时稳定劳动关系 仲裁为诉讼的必经程序,限制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行使诉权 调解机构权威性不足 仲裁机构松散,办案质量难以保证 用人单位利用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第二部分 重大规定与变化 一、扩大适用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条) 二、强化调解程序 整合各种劳动调解组织(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强化调解程序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强化调解程序 增加支付令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三、仲裁时效延长 现行时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60天 《仲裁法》规定: 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仲裁时效延长 关于劳动报酬的特别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永久保留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薪资、加班等资料 *定期约定、离职约定 诉讼时效 四、仲裁期限缩短 现行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仲裁法》的规定: 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 五、争议处理速度加快 仲裁委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 劳动仲裁一般程序 六、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诉权不对等 劳动者选择小额劳动报酬的方式,可能会剥夺用人单位的诉权 “一裁终局”的法律救济 劳动者不服仲裁的,可以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就六类情形在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定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十五日内起诉(第四十九条) 。 七、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增加 谁主张谁举证。 不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谨防劳动报酬诈骗 八、合同履行地优先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仍建议约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地,适用于诉讼。 九、特定争议先行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三条) 十、先予执行无须担保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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