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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doc

发布:2017-10-09约1.25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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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日趋复杂、内容多样、处理难度增大。 (二)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层级较低,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四)劳动保障立法进展加快,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进一步加大。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 (一)力争将争议解决于基层,强化协商与调解方式的作用。 (二)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司法救济,增强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三)与其它劳动保障立法相配套,形成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  三、两者之间的主要变化 《劳动法》第10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从法律法规的条文看,《劳动法》只有一章共6条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5章43条;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却有4章54条。从其内容看,后者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20年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极大地完善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对我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发挥较好的保证作用。两者之间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标的适用范围(或称“受案范围”)扩大了(见第2、52条) (二)解决争议的原则增加了(见第3条) (三)举证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见第6、39条)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细化性的调整(见第5、47、48、49、50条) (五)集体争议的划分标准有变化(见第7条) (六)对仲裁与监察的交叉点作出明确的规定(见第9条)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强化了协商和调解的作用(见第4、10、13、16条) (八)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规定也有变化(见第17、18、19、20条) (九)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原则没有变,但管辖具体规定不同了(见第21条) (十)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规定有新内容(见第22、23条)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公开进行(见第26条) (十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变化较大(见第27、29、30、32、35、43条) (十三)劳动争议仲裁增加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同时规定“免费仲裁”(见第43、44、53条) (十四)劳动争议诉讼也有新规定(见第49、29、43条) 四、劳动争议处理重点问题解析 (一)对员工擅自离职应如何处理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健全时,可直接向员工发出违纪解除合同通知。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时,可采取以下做法: (1)送达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并提出对愈期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2)对愈期者,按规定或按通知作违纪辞退。 (3)对不来办手续的,依据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4)凡是书面的通知均须及时送达。 (二)辞退员工证据的采集 1、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 2、日常管理工作中证据的采集(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务、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决定,考勤状况,进行培训,相关协议的签订等)  3、文书送达证据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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