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第二十章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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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 (Chapter Twenty The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一、概 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这是区分一个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标准。 (2)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即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合同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4)合同的履行具有风险大、消耗时间长等特点。 (5)法律适用通常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或其他国家的国内法。 一、概 述 (二)几种常见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可称为贸易文件、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单的表述或字母缩写形式来说明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费用的负担、手续承办和风险的划分等内容。 1.FOB,即装运港船上装货,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它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表示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按期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并运往约定的目的港,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一、概 述 3.CFR,表示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4.FCA,表示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若买方未指定明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在何处将货物置于承运人的照管之下。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就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发盘和承诺就交易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 1.发盘,又称要约,是国际贸易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应向-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承诺,就可按所载交易条件履行合同;要约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2.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项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一般有投邮生效原则和到达生效原则两种观点。 投邮生效原则即指载有承诺内容的邮件一经投入邮筒或者电报、电传一经发出,承诺即生效。 到达生效原则即指承诺只有传递到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的撤回一般是指承诺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一般的承诺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合同的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作任何限制。无论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来订立合同,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2.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复杂,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其同意的任何条款订立在合同之中。其内容一般由合同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四、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收取货物 五、违约及救济方法 1.违约 违约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和非根本性违反合同。所谓根本性违反合同,就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五、违约及救济方法 2.救济方法 (1)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2)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3)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六、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规则 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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