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二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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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傅龙海主编詹小琦制作 第二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国际贸易磋商的 基本过程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达成协议。 二、发盘(Offer) 发盘,法律上叫要约,又叫发价或报价。 (一)定义 发盘,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将交易的全部条件十分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只要对方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这种意思表示即称为要约。 《公约》对发盘的定义: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二)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盘)区别开来。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3、表明一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仅供参考” ,或“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 ”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能生效 一项发盘于送达特定的受盘人时才有效。即使受盘人在此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发盘的内容,也不能在收到发盘前主动对该发盘表示接受。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星期四我方时间”。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如“本发盘有效期为6天,或本发盘限6天内复”。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 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3、口头方式的发盘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口头方式做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发信主义或投邮主义 2、受信主义或到达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六)发盘的失效 (1)过期; (2)拒绝; (3)还盘; (4)不可抗力; (5)丧失行为能力 。 三、询盘(Inquiry)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通常词句是: 请告……(Please advise…) 请报价……(Please quote…) 请发盘……(Please offer…) 四、接受(Accepta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一)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即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 (1)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 (2)对于非实质性修改,除非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发盘中明确表示不得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该接受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 (1)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发盘的,那么除非发盘人与受盘人另有约定接受的具体期限,否则,受盘人应立即作出接受与否的意思表示; (2)如果是以书面(电报、传真、信函等)的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发盘,接受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发盘人。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2)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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