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部分:钼及其化合物(征求意见稿).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ICS 13.100
C 52
GBZ/T 160.15—XXXX
a 代替 GBZ/T 160.1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 部分:钼及其化合物
Part 15: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molybdenum and its compound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b (征求意见稿)
c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GBZ/T 160.15—XXXX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现分为以下二百六十部分。
本部分为GBZ/T 160的第1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T 160.1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钼及其化合物》。
本部分与GBZ/T 160.15-200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增加了待测物的主要信息(分子式、分子量和职业接触限值等);
——改进了空气采样和标准系列浓度的表达;
——补充了样品空白的要求;
——方法性能指标增加了“定量下限”和“最低定量浓度”,“测定范围”改为“定量测定范围”。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聂莉、曲宁。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李玉芬、李国强。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徐方礼。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二次修改。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 16103-1995;
GB/T 17087-1997;
GBZ160.3-2004。
I
GBZ/T 160.15—XXXX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5部分钼及其化合物
3
化学文摘号 元素 职业接触限值(mg/m )
化合物 原子量
(CAS No.) 符号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