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部分:镉及其化合物(征求意见稿).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ICS 13.100
C 52
GBZ/T 160.5—XXXX
代替 GBZ/T 160.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 部分:镉及其化合物
Part 5: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GB/T 160.—XXXX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现分为以下二百六十部分。
本部分为GBZ/T 160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T 160.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镉及其化合物》。
本部分与GBZ/T 160.5-200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待测物的主要信息(分子式、分子量和职业接触限值等);
——改进了空气采样和标准系列浓度的表达;
——补充了样品空白的要求;
——方法性能指标增加了“定量下限”和“最低定量浓度”,“测定范围”改为“定量测定范围”。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主要起草人:徐伯洪等。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二次修改.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 16016-1995;
GBZ/T160.5-2004。
I
GB/T 160.—XXXX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 部分:镉及其化合物
3
化学文摘号 元素 职业接触限值(mg/m )
化合物 原子量
(CAS No) 符号 PC-TWA PC-STEL
镉及其化合物 7440-43-9(Cd) Cd 112.41 0.01(按Cd计) 0.02(按Cd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镉及其化合物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气溶胶态镉及其化合物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