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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部分:铬及其化合物(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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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52 GBZ/T 160.7—XXXX 代替 GBZ/T 160.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 部分:铬及其化合物 Part 7: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chromium and its compound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GBZ/T 160.7—XXXX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现分为以下二百六十部分。 本部分为GBZ/T 160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T 160.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铬及其化合物》。 本部分与GBZ/T 160.7-200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待测物的主要信息(分子式、分子量和职业接触限值等); ——改进了空气采样和标准系列浓度的表达; ——补充了样品空白的要求; ——方法性能指标增加了“定量下限”和“最低定量浓度”,“测定范围”改为“定量测定范围”。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钱位成等。 ——分光光度法 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主要起草人:叶能权、黄振侬等。 ——三价铬和六价铬的分别测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主要起草人:徐伯洪等。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二次修改。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 16019-1995; GB/T 16020-1995; GBZ/T 160.7-2004。 I GBZ/T 160.7—XXXX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 部分:铬及其化合物 3 化学文摘号 元素符号/ 原子量/ 职业接触限值(mg/m ) 化合物 (CAS No.) 分子式 分子量 PC-TWA 铬及其化合物 7440-47-3(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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