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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讨论课件-河北国家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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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18、支付的各类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应依据劳务支出发票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19、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等支出,在福利费标准内准予支出。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0、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个人贫困证明的效力 个人欠企业款项确有困难无法偿还时,由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属于企业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1、固定资产达到年限报废,难以实际处置,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原则上应经处置后才能确认损失金额。 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提供确属无法处置的书面说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已申报扣除损失的固定资产以后年度又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2、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扣除 企业正常销售的商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3、企业职工总数(资产总额)的计算 各类企业职工总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4、企业不征税文件的界定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专门管理办法、具体管理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发布,盖有印章的正式文件 非正式文件均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依据。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5、出租地下车位、车库的所得税处理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租金一次性支付,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6、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税前扣除 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法院出据的调解书已共同构成了企业记账的凭据,足以证明企业实际支付,应将此项支出计入企业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7、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 企业按内部管理规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有效凭据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8、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等)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9、近期将政策调整 适用于2013年汇算清缴 冀地税函【2008】4号、【2009】9号、冀地税发【2009】48号及冀地税发[2011]44号 作废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以下为政策掌握 1、采掘企业的井巷报废损失的计算 采掘业的井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报废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允许扣除的井巷损失额=井巷原值-按井巷原值已扣除的维简费数额及折旧额 按井巷原值已扣除的维简费数额=企业2011年前扣除的维简费总额×(井巷原值÷企业提取维简费的资产原值)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2、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企业提供的省内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3、用安全生产费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用已在税前扣除的安全生产费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4、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有关资产按净值允许税前扣除。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政策业务问题 5、为提前离岗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提前离岗人员凡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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