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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广东省国家税务局.ppt

发布:2017-03-04约4.01千字共2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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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银行) 集中约谈税收政策辅导 主要内容 一、银行机构对外支付利息情况调查 二、中外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 一、银行机构对外支付利息情况调查 (一)政策规定 文件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 ? 汇发[2008]64号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 ?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 ?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 ?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文件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52号) 汇发[2009]52号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 (八)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 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 …… (二)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支付上述利息时,除符合免税条件的以外,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并在对外支付后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二)风险提示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提交税务证明。部分金融企业对此在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误以为对外支付3万美元以下的款项可以不用申报纳税。 (二)风险提示 2.银行金融企业是对外付汇的窗口行业和最后一道环节,经常发生支付利息的情况,由于其对外支付的便捷性和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汇发〔2009〕52号规定,因自身开展业务(如海外代付融资业务、境外同业拆借业务等)需要对外支付利息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如有以下情况,将存在较大的对外支付利息漏申报、扣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二)风险提示 (1)自身内部未建立起较完善的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内控机制及审核流程; (2)对单笔小额(3万美元及以下)的对外支付利息业务简化了操作流程或下放了审批权限; (3)所属下级分支机构独立办理自身对外支付利息事项及扣缴税款手续而无需上级部门审核或审批; (4)内部审计或管理制度中,无定期对对外支付利息事项相关的数据和情况(包括支付数额、税款是否按期足额扣缴等)进行复核、统计的规定;或者有相关制度规定但实际并未有效执行; (5)对外支付利息相关合同中约定了除利息以外的其他支付约定条款,或者约定了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约定条款。 (三)案例介绍 A银行增城支行对外支付利息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1.发现疑点 评估人员在资料审核中发现,A银行增城支行发生海外代付的融资业务,融资期限多为三个月内,且付给境外银行的利息大部份不超过3万美元。 疑点1:3万美金以下付汇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疑点2:对外支付利息为不含税金额,未全额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调查举证 针对疑点,评估人员向该银行发出了质询书,但该银行的回复未能很好解除疑点,评估人员决定对该银行的国际业务部和财务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实地调查取证。从中发现: ①该行在2010年-2011年期间,到期履行与境外银行签订的融资协议共29笔,已实际支付共计29笔,利息支出都为3万美元以下。其中,11笔利息支出已扣缴企业所得税,另外18笔利息支出未进行扣缴。 ②该行与境外银行约定,利息不包含税款,由该行客户承担。该行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是不含税的,所得全额为不含税金额。涉及已代“S银行香港分行”缴纳的11笔税款。 ③该行与境外银行没有签订具体的纸质合同文本,双方的交易协定都以加密电文的方式约定,交易协定中没有明确表明代其纳税的期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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