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灵应寺第四届董事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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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灵应寺第二届董事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南安市灵应寺董事会
第二条:本会会址:南安市灵应寺
第三条:本会性质:南安市统战部宗教局、旅游局、镇政府牵头支持成立灵应寺第二届董事会的民间群团组织。并下设成立灵应寺理事会作为办事机构。
第四条:本会资金:不设置财务机构,负责对灵应寺理事会财务监管作用。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贯彻落实国家统战宗教政策,维护上级政府对灵应寺审批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之荣誉,以灵应寺宗教圣地带动旅游事业的发展,使灵应寺千年古刹永远成为闽南名寺之一。
第六条:由于文革历史原因,灵应寺遭受损坏,改革开放国家落实统战宗教政策,为促进宗教旅游事业发展,一九九五年间,由南安市统战部宗教局、旅游局、镇政府牵头,数次召集灵应寺邻近乡村的海内外乡贤、热心人士,共商研讨,达到共识,一致认为必须依照一九一九年间,由状元黄培松、进士黄赞恩、侨胞黄世絤、黄则取等成立灵应寺第一届董事会,负责主管支持维护灵应寺僧人住寺发展模式。于一九九六年元月七日,正式成立灵应寺第二届董事会,加快重修、恢复灵应寺原貌及自然景观。董事会应大力发动海内外社会热心人士对灵应寺的建设积极捐资奉献,尽力支持灵应寺理事会抓好宗教旅游事业建设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会由仁宅黄氏海内外宗亲贤达为主成立灵应寺第二届董事会,下设灵应寺理事会为办事机构。在董事长领导下,理事会负责制。
第八条:本会设置名誉董事长、正副董事长、董事。
第九条:灵应寺董事会为灵应寺宗教事务理事会(简称灵应寺理事会)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灵应寺理事会拟设正副理事长、理事,下设办公室、宗教旅游组、后勤组、规划建设组、安全组、财务组。
第十一条:本会不设置财务机构,负责对灵应寺理事会财务监管。每月财务收支应呈报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灵应寺宗教旅游的监督部门:
1、市宗教局作为指导监督灵应寺宗教事务的上级部门。
2、市旅游局作为指导支持灵应旅游事业发展的上级部门。
3、镇政府作为指导支持???应寺宗教事务的上级部门。
4、镇政府作为主管促进灵应旅游事业发展的上级部门。
5、市佛教协会作为对灵应寺调配僧人或居士住寺住持佛事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本会在董事长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主抓全面工作;副董事长支持董事长抓好灵应寺理事会工作;理事长主持灵应寺理事会的全面工作并负责筹备及主持会议的召开;秘书长协助灵应寺理事会办公室抓好承上启下日常事务工作,做好召开会议内容的材料准备、通知董事、理事等有关人员准时到会,做好参加会议人员报到工作,会议记要,表决议题,记录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灵应寺董事会及理事会成员任期、换届选举时间,监于灵应寺因文革受损严重现实情况,可根据灵应寺宗教圣地旅游事业的发展,达到一定的建设规模,旧寺焕然一新的稳定局面,然后通过本届全体董事、理事及社会乡贤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本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董事理事会议,议题听取灵应寺理事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报告,新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开支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耐心听取董事、理事的善意批评和合理化建议,以便更好开展董事会工作。
第十六条:灵应寺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由灵应寺董事会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认可存档。
第十七条:灵应寺理事会下设各部门组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辞退,报董事会认可存档。
第十八条:灵应寺理事会需配备各岗位管理员工,由理事会研究招聘或辞退。平时因工作需要顾用临时短工,由理事会自行安排。
第十九条:理事会领导成员及员工在工作中若发现身体虚弱,工作难以胜任时,应劝其提前休息或动员辞退。其本人不自愿休息或辞退者,身体发生意外事故,理事会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员工退职后,可发给本人在岗工作年限以每年发给一个月补助金,按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奖金标准计算,一次性付清,其余概不负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董事会不设置财务机构,理事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权。设会计、出纳各一名。每年财务收支应日清月结年决算,账目公布于灵应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领导成员、员工和住寺僧人、居士每月工资、奖金及额外补贴和通讯费、车油费等补贴标准,在需要调整标准之时,可由理事会讨论,根据本寺经济能力及员工工作岗位表现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呈报董事会共同协商研究决定后,由董事会审批标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凡属于修建扩大工程项目,应进行项目设计及开支预算计划,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独立核算,并采取按招投标或对项目造价多方调查对比议标方式进行,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应做好财务收支账目、文物古迹、财产登记、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等资料存档,确保档案室安全,若造成损坏丢失者,应呈报上级政法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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