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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7行政论文范文大全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这也是可以考虑的。
第五,关于农业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37;以上,农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农业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依法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果园、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与特定人有关的财产权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但农业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可作为遗产。既然农业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自然不能计入征税遗产,但农业承包经济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承包经营的种植物、养殖物等,要计入应税遗产总额中。
对于农业承包经营权收益等遗产,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将会对稳定和发展农业经济,对于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鼓励人们投资于农业,起到积极的作用。考虑到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低、收入增长缓慢,建议对于农业承包经营权的收益遗产,予以更多的优惠,可以予以全部免征。
基于以上分析和原则,予以免征的遗产范围如下:
(1)属于文物的遗产。 这类遗产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如果将上述物品5年内转让的,应申报补缴遗产税。
(2)农业承包经营权及收益。
(3)国家赔偿金,抚恤金,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本医疗、养老、工伤保险金。
(4)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图书音像资料。
(5)捐赠给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
(6)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的财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外交人员的财产。
被继承人遗产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按应纳税额的30#37;征税。生产经营性遗产的应纳税款,纳税人可以在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10年期限内,如果出现诸如企业破产、合并等危及按期缴清税款的情况,纳税人应主动通知税务机关,并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补缴全部应纳遗产税额。
对于在职军人、警察、见义勇为者等因从事对国家有益的危险活动而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考虑予以适当优惠。
3. 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是指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部分费用。设立扣除项目,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国情原则的考虑,所遵循的标准是:(1)给予那些需要特别照顾的纳税人以进一步的优惠;(2)排除征管成本高的项目;(3)体现国家政策,符合文化传统习惯。对于中国而言,扣除项目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房产扣除,这一项扣除,基本上将大多数普通居民排除在遗产税的纳税人之外。 这个问题前面已详尽讨论,下面讨论其他扣除项目。
第一,死者的丧葬费用。按照一般生活习惯,人死亡后总是需要料理后事,在计算死者的应纳税遗产总额时,这部分支出应该予以扣除。为了提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丧事从简原则,抑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不良社会风气,这部分扣除额不宜过高,但同时也要照顾到我国的风俗习惯。为了征纳方便,可定一个上限额。
第二,遗嘱执行的费用,遗产管理的费用。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至遗产分配这一阶段内管理遗产和处理遗产的费用,属于遗产分配和缴纳遗产税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应予以扣除。但执行、管理费用需要规定一个限度,具体数额较难确定,需要进一步调研,但它的确定标准应该与遗产总额相关。
第三,被继承人生前的小额赠与。为了严格控制课税范围,简化税制,方便计算,各国一般规定小额赠与予以扣除。但是考虑到纳税人生前可能利用将财产分散为小额财产赠与他人的方式来逃避遗产税,各国都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 如最高限额方式,或是年度性限额,或是每人限额。如英国规定,每年赠与总额不超过3000英镑,约占免征额的2#37;;每年对单一受赠者赠与不超过250英镑,约占免征额的0.2#37;;对于婚礼赠与的最高限额有所放宽,增加到5000英镑,约占免征额的3.4#37;。首...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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