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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省制问题研究4行政论文范文大全
中国省制问题研究
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决定》,指出:国务院各主管工业部门,不论轻工业或重工业部门,以及部分非工业部门所管理的企业,除一些主要的、特殊的以及“试验田”性质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外,其余企业,原则上一律下放,归地方管理;地方在保证完成中央计划的条件下,对中央在该地主管的企业,有权在生产部署和协作、材料调度、劳动力调配等方面,进行调剂和平衡。80 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将地方商业的设置与人员编制权、工农业产品的收购权、冷背残伤商品的降价权、生产资料分配权、工商利润的调整权等,下放给省级政府;商业部门所属全部企业、事业和归口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除商业部所属一级站和直属事业单位外,一律下放省、市、自治区管理。81 6月2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决定》,规定:轻工业部门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除四个特殊纸厂和一个铜网厂外,全部下放;重工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大部下放;铁道部所属工程局、管理局,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邮电部除保留北京通讯枢纽以及北京通各省的长途通讯干线的管理权外,其他单位全部下放;交通部所属的公路设计施工单位,除保留必要的援外单位外,全部下放;农垦部除直属三个地方的国营农场外,其他均交地方管理;粮食、商业部门所属加工企业全部下放;下放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完全划归地方管理。《决定》对轻工、纺织、冶金、一机、化工、煤炭、水电、石油、建工九个工业部门应当下放的企业、事业单位数,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部门在6月15日以前一律下放完毕,完成下放企业交接手续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十几天。这样,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就从1957年的9300多个骤减到1958年的1200多个,下放了88% 。82
过去,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上,实行“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体制,即先确定地方的财政支出,然后再按支出划给一定的收入,并每年核定一次。从1958年1月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地方财政的的收支范围、收支项目、分成比例,确定以后基本上三年不变。根据各省的要求,到1958年4月,又决定把三年不变改为五年不变。然而,这一“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新体制仅仅实行了不到一年。为了适应经济管理权限大幅度下放的形势,刺激各省为建立毛泽东提出的各地完整独立的工业体系而奋斗,国务院于1958年9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应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决定从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收入方面,除少数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和不便于按地区划分的收入,如铁道、邮电、外贸、海关等收入以外,其他多种收入包括各种税收和一切企业收入,全部划给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管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不再按照不同的类别,划分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在支出方面,除中央各部门直接办理的少部分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中央级行政和文教支出、国防费、援外支出和债务支出以外,所有其它各种支出,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企业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在内,全部划给省、市、自治区,作为地方的财政支出,不再区别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支出。这种体制把地方负责组织的全部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挂起钩来,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按收支总额计算一个分成比例。83
1952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将各类建设项目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种具体投资额,实行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审批,自上而下颁发控制数字和编制计划草案的程序,分别按甲、乙、丙、丁四类实行审批。限额以上的项目,投资在千万元以上为甲类项目(按当时规定为大型项目),投资不足千万元的为乙类项目(按当时规定为中型项目);限额以下的项目,投资在20万以上的为丙类项目,投资不足20万元的为丁类项目。省级政府只有权批准丁类项目,但也要报中央备案。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和项目的增多,国家对限额控制逐步有所调整,适当放宽了地方审批权限,但直到1958年以前,中央集权的制度没有改变。1958年4月,中央发出《关于在发展中央工业和发展地方工业同时并举的方针下有关协作和平衡的几项规定》,决定兴办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除了提出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批准外,其它设计和预算文件一律由省、市、自治区批准,某些与中央企业没有协作关系、产品不需全国平衡的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也可先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再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这样,就把相当大的一部分大中型项目的批准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限额以下项目则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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