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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简介-上海市国家税务局.ppt

发布:2018-05-20约1.58万字共8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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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模板来自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y First Template My First Template My First Template My First Template * * * * * 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五)税收减免 1.免征情形(5种)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五)税收减免 2.减征情形(2种)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税收减免 2.减征情形(2种)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环境税主要内容及与本市排污费比较 (1)征收范围 根据“环保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税 现行排污费 基本一致,但: (2)征收品目 环境税 现行排污费 大气污染物(不包含VOCs)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危险废物) 工业噪声 大气污染物(包含VOCs) 水污染物 危险废物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 -VOCs+一般固废-建筑施工噪声 根据“环保税法”第三条 (3)每一排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环境税 现行排污费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前三项 水污染物: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污染物当量数前五项 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物当量数前三项 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前三项 试点行业企业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不受前三项影响 水污染物: 对(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其他按污染当量从大到小,前三项 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 根据“环保税法”第九条 (4)征收标准 环境税 现行排污费 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元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元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4-6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以上 每月11200元 收费项目 计税单位 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 2019年1月1日起 大气污染物 SO2 每千克 7元(6.65元/污染当量) 8元(7.6元/污染当量) 氮氧化物 每千克 8元(7.6元/污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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