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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
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
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
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财务管理、内
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3 人,设审计部部长一名,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部长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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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部门
(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破
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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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6、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7、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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