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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pdf

发布:2019-06-30约6.41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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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 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 部会计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 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 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 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 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照本规定接受 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根据审 计计划成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 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 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1. 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2. 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 标准、程序和技术; 3. 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 1 财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 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知识; 5.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 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6. 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 生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1.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 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 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 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 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及 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 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公司审计区间内所 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 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2 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 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8. 重要会议记录; 9.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凡属于内部审计范 围的,其负责人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 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被审单位和有关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 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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