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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
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
部会计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
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
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
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
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照本规定接受
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根据审
计计划成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
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
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1. 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2. 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
标准、程序和技术;
3. 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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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 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知识;
5.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
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6. 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
生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1.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
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
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
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
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及
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
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公司审计区间内所
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 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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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 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8. 重要会议记录;
9.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凡属于内部审计范
围的,其负责人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
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被审单位和有关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
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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