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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零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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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URL: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升达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司
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于2007年12月6日出具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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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出具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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