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讲解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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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 会计制度下:研究与开发费不作区分,统一在“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核算。 会计准则下:将研究与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 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处理 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研究阶段的费用可以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满足一定条件后应该资本化.即企业可以根据研发项目成功的可能化以及最终成果的体现形式,研发费用可能资本化也可能收益化.换言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研发费用列入相关的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发生的研发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点之前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在年终申报时加计扣除50%. 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指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作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一计税基础与会计相同.但由于税收优惠的原因,在计算所得税时,以会计成本的150%作为计税基础. 考评项目赋标准分,对照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对考评项目进行考评,评出各考评项目的考评实际得分,考评类目下各考评项目考评实际得分之和为该考评类目的考评实际得分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2009年3月 主要讲解内容 一、现行税收规定 二、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 三、操作程序 研究开发费用现行规定 一、现行政策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现行规定 出台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意义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加强自主创新,关键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总体而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较为低下。形成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家政策引导、鼓励不足、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较少是主要因素。 2006年国家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做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 比原有规定优惠力度更大,说明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 研究开发费用现行规定 新税法实施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的研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盈利企业研究开发三新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除.亏损企业不实行抵扣办法.盈利企业发生的加计扣除费用抵扣不完的,当年和以年度不再抵扣. 研究开发费用现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 49号):首次明确了技术开发费的范围: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取消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批事项,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仅对其扣除情况进行事后审核。 研究开发费用现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将适用该政策的行业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比必须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比例限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首次提出了研究开发费用的概念. 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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