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石龙北路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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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1 为指导廉江市石龙北路西片区的保护与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围内的各项
建设,加强本区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为该区的开发建设提供技术
立法依据,特制定本控制性规划文本(以下简称《文本》)。
1.2 本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总体规划》(-20)
1、烟窗、屋顶装饰、避雷针、旗竿、风标及防火墙在屋顶上的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2、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眺望塔,屋顶窗,水箱等建筑物之屋面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小于屋顶面积的1/4时,该部分的高度,以9米为最大高度,超过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2.3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2.3.1 根据道路类别的不同,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2.3.2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表2.3.2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单位:米)
道路断面 罗州大道 九州江大道 石龙北路 三十米路 二十四米路 罗湖路 友谊路 罗湖路西十一街 民用建筑 10 10 5 5 5 5 5 3 2.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
设施、绿化等方面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划标准与相关要求。
2.5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3、 公共配套设施控制
3.1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设定和规模应符合地块图则的规定。
3.2 本次规划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最低标准。
3.3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地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
3.4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与开发建设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
4、 道路交通及其设施控制
4.1 道路用地控制
4.1.1 本规划区的道路红线、道路两侧绿化带、车行道、人行道宽度必须符合各分图则及表4.1.1的规定。
表4.1.1 道路控制指标一览表
序号 道路断面 红线宽度
(m) 道路宽度(单侧) 单位:米 备注 路中
隔离带
机动车道 路侧隔离带 人行道 绿化
退缩 01 A-A 20 0 6 0 4 5 4.1.2 道路设计要满足敷设地下管线和道路排水要求。
4.1.3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横断面相应地配置行道树和绿化分隔带。
4.2 转弯半径的控制
4.2.1 本规划区实行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的控制。
4.2.2 转弯半径范围内的人行道上严禁有阻碍驾驶员的建构筑物,宜种植低矮灌木。
4.2.3 各路的转弯半径必须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道路转弯半径控制表(m)
道路断面 三十米路 石龙北路 二十四米路 罗湖路 友谊路 罗湖路西十一街 罗州大道 —— 25 25 —— 25 —— 九州江大道 25 —— 25 —— —— —— 三十米路 —— 20 —— 20 —— —— 石龙北路 —— —— —— —— —— —— 二十四米路 —— —— —— 18 —— —— 罗湖路 —— —— —— —— 18 15 4.3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设施控制
4.3.1为保证规划区的人、车出入的安全和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通畅,本规划实行机动车出入口开口方向控制。各地块允许开口的方向必须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4.3.2各地块配建停车设施的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地块图则中的规定。
4.3.3配建停车设施宜就近设置,距建筑主体出入口不宜超过50米。
停车位配建标准一览表
分类 单位 机动车位 自行车位 住宅建筑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1.5 商业建筑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6 休闲广场 车位/1000 ㎡占地面积 0.5 5 注:本表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本表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的停车指标;本表为最低指标。 土地使用性质代码 土地使用性质 用地面积(m2) 用水指标(m3/ha.d) 用水量(m3/d) 污水折减系数 污水量(m3/d) A-01-01 R/B 商住用地 141894.13 110 1560.84 0.8 1248.67 A-01-02 G3 广场用地 8351.83 10 8.35 0 0 A-02 R/B 商住用地 15800.77 110 173.81 0.8 139.05 A-03-01 R/B 商住用地 26139.85 110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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