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金融企业会计第四章 贷款与贴现业务的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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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与贴现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业务的意义 贷款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办理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责,是根据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贷款原则,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的资金再分配。通过发放贷款,可以支持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通过调整贷款的投向和支持的重点,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通过信贷监督,又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资金使用,同时也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贷款损失,从而增加银行的营业收入,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 二、贷款业务的种类 银行贷款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㈠ 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它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它通常用于工商企业的营运资本、各种偶然性引起的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银行间的资金融通。 2.中期贷款。它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贷款。它主要用于工商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是中小企业取得固定资本的重要途径,也有很多是个人消费者的贷款。 3.长期贷款。它是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贷款。它主要用于企业各种固定资产的购置,如新建厂房、商场、购买生产经营设备等;同时也提供给个人消费者,主要用于购买住宅、小汽车等。 ㈡按银行发放贷款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1.自营贷款。它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而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它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亦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3.特定贷款。它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带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但又不属于政策性贷款,如救灾扶贫贷款。 ㈢按贷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它是指完全凭借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一般仅提供给与银行关系密切、信誉较高、实力雄厚的大客户。 2.担保贷款。它是指以一定财产或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按保证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它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转让未到期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㈣按贷款对象可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1.单位贷款。它是指银行向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等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 2.个人贷款。它是指银行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等。 ㈤按贷款的还款方式可分为: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和分期偿还的贷款 1.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它是指在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根据贷款合同或在整个贷款期间分期支付,或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支付,即利随本清的贷款。 2.分期偿还的贷款。它是指按年、季、月以相等的金额还本付息的贷款。 ㈥按贷款的风险程度不同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1.正常贷款。它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贷款。它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此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贷款。它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贷款。它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贷款。它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贷款的核算要求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遵循的原则是: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中长期贷款本息分别核算;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具体要求是: ㈠严格贷款的发放手续 会计部门对借款凭证应根据借款合同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是否符合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后才能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㈡监督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会计部门要监督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挪用或套用银行贷款,以减少和防止贷款风险,同时经常检查和掌握贷款到期时间,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㈢做好不良贷款的计算和分析工作 银行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经营的贷款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之内,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因此,会计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种不良贷款的计算和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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