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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保护法演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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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编制 * * 第五章 劳动保护法 精选编制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劳动保护法 责任原则与内容 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和意义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资源图示 精选编制 第三节 女职工 特殊保护的立法和意义 一、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一般是指全体女性工作者而言,既包括女性脑力劳动者,又包括女性体力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中所指的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 精选编制 女性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生理特点 需要特殊照顾 劳动能力弱 负载能力较差 平衡能力、耐力好,注意力、想象力较强 从事艺术性、教育性、社交与服务性工作 精选编制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 目前多数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 各国原则上都禁止女工从事夜间工作,严格限制加班加点时间,禁止让女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的作业 各国也普遍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 精选编制 各 国 产 假 16周 18周 20周 精选编制 女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及劳动保护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女工的劳动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工本身特点所决定的。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精选编制 第一,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民族的优秀身体素质的延续和提高 第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更具现实意义 精选编制 第四节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首次系统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专门法规 它就女职工的招收、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及其待遇、有关保护设施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精选编制 四期 保护 防性 骚扰 特殊保 护内容 禁忌 劳动 精选编制 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8小时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精选编制 《劳动法》第59条还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 森林采伐作业 归楞及流放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电力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 精选编制 实务研究—— 德国、日本、 新加坡女性雇员的禁忌劳动 德国的女性雇员不能从事下列劳动: (1)煤矿、盐矿、处理厂、采石场或任何井下工作,以及这些场所井上的传递和运输工作; (2)炼焦厂工作; (3)熔矿炉、炼钢厂、冶铁厂或压延厂的实际工厂工作,或不通过冷处理锻造钢铁或其他金属的工厂工作; 精选编制 (4)在建筑业中从事移动原材料或工作原料的工作; (5)在建筑工地从事实际建筑工作,此条禁令不包括电器安装工作、油漆装饰工作(如釉工、木工等); (6)可能暴露于危险物品的工作; (7)就业限制。 精选编制 日本禁止女工从事危险、有害以及井下工作。如不得让女工在粉尘和气体飞散的场所工作。不得给运转中的机械加油、修缮、搬运重物(20公斤以上的),不得从事铅、水银、苯等有毒有害的工作。 新加坡在夜间或夜间的任何时段,任何工种都不得雇用女工。任何处于地下的工作也是禁止女职工从事的 精选编制 二、女职工孕期、经期、 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砷、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精选编制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铰、砷、氰化物、氢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酸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精选编制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对于怀孕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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