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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发布:2017-06-28约5.66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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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I501010 產品設計業 3.F401010國際貿易業 4.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5.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6.CC0110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限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 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機、其他 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 7.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限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 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機、其他 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 (一研究開發生產、製造、銷售各種積體電路。) (二)提供各種積體電路產品之軟硬體應用設計、測試、維修及技術諮詢服務。 (三)各種矽智財之研究開發及銷售。 (四兼營與本公司業務有關之貿易業務。) 第 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 核准後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一)本公司國內外轉投資事項均由董事會決議之,且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 之限制。 (二)本公司經由董事會決議得為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捌拾玖億元,分為捌億玖仟萬股,得分次發行, 其中保留新台幣捌億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捌仟萬股,每股壹拾 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第五條之ㄧ :本公司欲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始得發行。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貣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第五條之二: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平均價格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應於轉讓前, 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轉讓。 第 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辦理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登錄。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七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 分派股息、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 八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並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第 九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 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 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 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規定其股份無表決權者除外。 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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