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国家标准GB50494《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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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家标准GB50494《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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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7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联系人:刘彬
联系电话Email:liubi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附件: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6月12日
附件: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nbsp;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燃气系统运行正常,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强化企业和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镇燃气行业也取得快速发展,各项水平大幅提高,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镇燃气设施贯穿城镇所在建设区域,连接城镇各类建(构)筑物,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底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条例》适用范围,其他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范,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受《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此外,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由石油、冶金煤化工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规定。
1.0.3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nbsp;安全生产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通常表现为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安全生产既是保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
2nbsp;保证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保障民生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必须采取切实技术保障燃气连续、正常供应。
3nbsp;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在工程建设中,节能和环保是必须的技术措施。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城镇燃气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选用高效的装备和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1.0.4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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