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中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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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中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安中学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根据干部主管部门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应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要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明确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建立综合档案室。学校综合档案室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的机构。综合档案室归属学校办公室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订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规划,并认真执行;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校史以及汇编重要文件材料等有关参考资料,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并做好相关档案的移交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政治表现好,事业心强,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热爱档案事业,熟悉学校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微机管理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才能上岗。学校档案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含兼职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条 学校要根据档案保存的需要,落实和保证档案用房,中学档案专用库房应不少于40平方米,小学档案专用库房应不少于20平方米,档案库房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做到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高温、防强光;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做到档案工作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小学必须使用档案专用柜。
第十一条 学校要适应现代化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专用电脑和专业软件;有计划地为综合档案室配置光盘刻录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等设备,以适应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要求。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并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纳入人员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标准,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归档制度。各部门要安排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规范要求整理、编排页号或件号、装订、生成文件(案卷)目录后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综合档案室应派人指导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文件必须是原件(外来复印件除外),做到完整、准确,定稿与印件一并归档。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归档要求的耐久字迹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及复写纸、喷墨打印机、色带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传真件应复印后归档;不得使用涂改液。
(二)归档文件的排列、编目要规范有序。归档文件目录、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的填写应符合要求。
?? (三)电子文件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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