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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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有效成立;三、合同的履行;四、违约及其救济措施;(二)违约的形式
大陆法系 :给付不能
给付迟延
英美法系:轻微违约:债务人在履行中尽管存在一些缺点,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重大违约: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
所失利益
3.解除合同:
4.禁令
5.违约金;(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 情势变更: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该合同的基础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示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发生了事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与订约时情况根本不同的意外事件,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3.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概念与特征;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递交了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并在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无论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均可。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贸易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各国国内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发价(要约);
(二)特征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十分确定
3.标明发价一旦被接受发价人就受其约束
;(三)发价的生效与失效
1.发价在送达受发价人时生效
2.发价的失效:
(1)受发价人拒绝
(2)发价人撤回或撤消发价
(3)受发价人未在有效期内接受
(4)受发价人在接受中对原发价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
(1)货物的价格
(2)付款
(3)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4)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5)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6)解决争议的方法;(四)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的撤回:指发价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发价人将该发价取回,阻止其产生效力。
2.发价的撤销:指在发价已经到达受发价人产生效力之后,发价人将该发价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撤销发价的通知必须在受发价人做出接受之前到达受发价人才有效。;二、接受(承诺);
(二)逾期的接受
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期限。
法律后果:通常视为新的发价,但
1.如果发价人不及时对此项接受予以确认,并表示接受,则该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2.如果发价人立即通知受发价人该接受有效,则合同成立。;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 ;
2.交货地点 :
合同约定地点
涉及运输: 交给第一承运人
没有约定地点:
不涉及运输:在订立合同的营业地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三)品质担保义务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
(2)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明示或默示的目的
(3)与样品或说明书符合
(4)应按照货物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
;
2.大陆法系
(1)德国: 主观标准
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
时所指明的用途。
(2)法国: 客观标准
不论卖方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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