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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联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ppt

发布:2019-04-07约3.53千字共3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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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在这里,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合同内容具有复杂性。跨国运输、涉外保险、跨国支付。 3、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就将证券、货币、知识产权交易等排除在外。 4、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特征将它与国际货物租赁合同区分开来。 5、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 CISG第11条:“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对此提出了保留,原因在于我国当时适用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至今未撤回保留。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那么,在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该采取何种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见书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一、公约简介 从30年代开始,为了克服各国民商法的差异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法律障碍,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开始起草一些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第一个公约8国参加,第二个公约7个国家参加。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1969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在此两公约基础之上另行起草公约。并于1978年完成公约的草案,并在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国生效。 截至目前,已经有74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包括美、德、法、俄、澳、加、意、新加坡、瑞典、墨西哥等贸易大国。英、日、荷、香港没有参加。公约包括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成立法、货物买卖统一法、最后条款。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营业的是唯一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则不予考虑。 除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适用于他们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1)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须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我国对(2)项做出了保留。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仅适用于有形动产,而且下列交易不适用: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使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4、公约的非强制性问题。 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是必须遵守营业地国做出的保留。 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所规定的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与公约是相互补充的。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案例一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而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可以向任何人发出。 公约对此作了折衷,即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的建议原则上应视为要约邀请,但如果明确表示该建议就是要约,那么该建议也构成要约。(具体表达方是“本广告视为要约”,“广告所列商品将售给最先汇到价款的人”。) 3、其内容十分明确、肯定(sufficiently definite)。公约将“十分确定”定义为:写明货物,明示或默示的规定了数量和价格。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不一定要用固定的词语表达,可以从建议的内容中分析出来。但如果建议中使用了“以最后确认为准”等字眼,则不能构成一项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withdraw)。 案例二 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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