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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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特征: (一)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公约》采用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来认定国际性,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 (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 (四)管辖权与争议解决复杂: 可能因双方当事人的选择而由外国法院或仲裁庭审理解决 (五)适用法律多样:通常适用国内法,包括交易双方的国内法和第三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公约》对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的规定: 1. 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营业所在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 2.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若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适用。 3.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样两个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该规定目的在于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作了保留。 3、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要约在被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 (1)过期。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未规定承诺期的要约,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承诺,则要约失效。 (2)撤回或撤销。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受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将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送达受要约人,则原要约失效。 (3)拒绝。受要约人将对要约表示拒绝的意思表示送达要约人,则原要约失效。 (4)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 (二)承诺(acceptance) 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2、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时间的三种原则: (1)投邮生效原则 (2)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采纳了该原则 (3)了解生效原则 3、沉默 《公约》规定,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但是,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表示同意。 三、合同的形式 (一)《公约》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核准公约时对该条款进行保留。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扩大了对“书面”的解释,将“EDI”方式归入其中。 (三)合同书面形式具有如下作用: 1、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告诫性; 2、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条件; 3、证据作用。 第三节 有关电子单证EDI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单证(EDI)概念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二、EDI标准的国际化 《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UN/EDIFACT) ANSI-X12 三、增值网络 四、有关EDI的法律问题 1、合同法方面 2、证据法方面 3、解决途径:国内立法;通讯协议;国际立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同时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1. 交付货物。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 (1) 关于交货时间。(2) 关于交货地点。(3) 卖方对交付的货物必须承担的质量和权利方面的担保责任。 明示担保 express warranty 默示担保 imply warranty 第一, 是关于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承担质量担保的责任。第二, 是关于卖方对其所交付的货物拥有的合法权利的担保责任问题。第三, 是卖方的担保责任免责问题。 2. 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 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二、 买方的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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