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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 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doc

发布:2018-05-26约7.7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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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 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标准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标题:有子项的先写主项名称,破折号后写子项名称;无子项的只写主项名称)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留空即可) 3 实施编码 (留空即可)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子项名称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5 实施主体 宾阳县 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宾阳县 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宾阳县 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8221124 监督电话 0771-8258908 12 设定依据 (一)1997年7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13 实施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宾阳县 区域内设置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各乡镇村民委员会。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6 行使内容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需要; (二)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 (三)符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划,新建公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20 申请材料 (一)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二)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公墓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 (六)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七)县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实际地形是否与公墓征地红线图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许可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1-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 (电话预约、现场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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