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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doc

发布:2016-05-24约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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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 号 单位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现实施主体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 法定实施机构 1 区住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建委 2 区住建委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建委 3 区住建委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住建委 区住建委 4 区住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 5 区住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建委 6 区住建委 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区住建委 7 区住建委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区住建委 8 区住建委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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